課程資訊

課程規劃架構圖

修課規定

  1.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者,【碩士班】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5學分,修業年限至多4年;103學年度以後入學者,【碩士在職專班】最低畢業學分數為33學分,修業年限至多5年(修業年限詳細可參考此)
  2. 學生可選修所外課程,102學年度以後入學超過3學分者不予採計。
  3. 「畢業論文」無需選課。
  4. 本所學生在提出論文考試前,須完成下列要求並檢附說明:
    • 通過論文大綱發表審查。
    • 修畢本所應修科目(含當學期選修)
    • 入學後至少於學術性刊物(具外審制度)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一篇,或學術研討會中獨立發表論文一篇。
    • 入學後至少參與四次以上相關學術研討會,其中三次須為校外主辦(需附上相關資料)。
  5. 105學年度以後【碩士班】入學者,在畢業前,須取得本所規定之外文成績檢定及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