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指導辦法

根據本所碩士學位考試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應於畢業前二個學期(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自行洽請指導 教授,填具指導教授同意書一式兩份,經本所所長核可後,一份送交所辦備查,一份自行留存。如欲更換指導教授,請依所上相關規定辦理。研究生於修業年限結束前,需選修「研究指導 I」與「研究指導 II」(不得同一學期修 習二門),「研究指導 II」授課教授需為該生之畢業論文指導教授。 

第三條:

本所研究生洽請論文指導教授,以本所與師培中心之專任教師為原則,如欲洽請所外教授者,則須與一名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欲修習「研究指導 I」 、「研究指導 II 」的同學,至遲於每學期課程加退選結束以前,先簽妥下述指導教授同意書,繳回所辦,再自行上網選課,方完成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