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修業年限

修業年限

根據本校「學則」(本校教務處 > 教務法規 >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學則)第56條(第9頁):

碩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為二至七年。 但入學身分為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一年。重災生修業期限屆滿仍無法修畢應修科目學分 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專案申請延長其修業期限。 

休學年限

關於學生休學相關規定,根據學則第67條,研究生與學士班學生的規定相同,所以根據學則「第六章 休學、復學、退學、開除學籍」,第41條(第7頁):

學生休學以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為期,休學累計不得超過二學年。但若確因重大疾病,二學年期滿後無法及時復學,經檢具公私立等合格醫院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簽奉校長核定後,得予彈性延長休學期限至康復後可辦理復學為止。惟其最長修業年限仍依本校規定辦理。 

重災生得以通訊方式向教務處申請休學並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毋須註冊及繳納相關學雜費用,不受休學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休學期限屆滿仍無法復學 者,得專案申請延長其休學期限。 

休復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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