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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資訊
※ 本國生 招收「碩士班」與「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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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每年2月1日-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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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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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並不具僑生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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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外國國籍且符合下列規定,於申請時並已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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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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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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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款均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接受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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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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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定六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2月1日或8月1日)為終日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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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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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外國國籍並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得依原規定申請入學。